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-j9九游
第一条 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由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。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,结合本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,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
围开展活动,为会员提供服务,支付本会办公费用。
第三条 本会会费执行以下标准:
1、副会长单位每年5万元;
2、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;
3、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;
4、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;
会长单位可参照副会长单位标准交纳会费。
第四条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:
1、会费原则上按届(五年)一次性交纳。
2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单位当选后,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本届会费。
3、会员接到交纳会费的通知后,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
标准交纳本届会费。
4、届中新入会的会员,应在接到入会批准通知后的30个工
作日内按本届实余年限和标准交纳会费。
第五条 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,交秘书处管理。秘书处收到
会费后,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,于10个工作日内寄给交费单位。
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等
有关规定执行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的监督。
第七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,无故超过两年未按
规定交纳会费的,自动丧失会员及其在本会所任职务的资格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